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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清水湾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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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清水湾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

 

宁夏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银川市环境保护研究所编制的《宁夏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清水湾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宁夏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清水湾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收悉,经我局2010727局务会议研究,批复如下:

、建设项目位于银川市金凤区贺兰山路以南,三一支沟以东,艾依河以西,拟建的吉泰·润园住宅小区以北。总占地面积185020,总建筑面积425417.48㎡,其中地上建筑面积332330.76㎡,地下建筑面积93086.72㎡。建设住宅楼30栋,商住楼2栋,商业楼4栋,会所1栋。项目总投资6381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15万元,主要用于建设施工期防尘设施、建造隔油池、化粪池、地下停车场换气排气装置、防噪声设施、垃圾收集站及绿化等。2010716,由宁夏区环保厅、银川市环保局、宁夏辐射环境监督站、银川市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银川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银川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金凤区环保分局、银川市环境保护研究所、宁夏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专家和代表12人,对该项目进行技术评估,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

 

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建设项目选址可行,在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环保治理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得到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同意该项目的建设。

二、建设与运营期间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建设期间必须采取有效的降尘防尘措施,建筑原料加盖防尘网,进出车辆采取清洗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禁止产生扰民的夜间施工噪声。做好施工期洒水及防渗漏工作。

2、项目开工十五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金凤区环保分局进行有关噪声、扬尘污染的排污申报登记,提交污染防治措施、方案,定期汇报施工进度。建设单位应有防治污染的专项资金。

3、商业用房及商住楼的设计与使用必须符合《银川市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天然气入户,设计专用烟道(烟道高过临近居民楼),安装隔油、隔残渣设施。

4、供热由宁夏哈纳斯天然气有限公司银川天然气热电一厂集中供给,不得建设燃煤锅炉。居民生活燃料使用天然气。

5、商业楼产生的餐饮污水先经隔油除渣装置处理后与住宅产生的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标准后,进入市政下水管网,进入银川市第四污水处理厂。

6、地下停车场排换气设施等产生噪声设施须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确保噪声达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的2类标准。

7、项目须建设垃圾分类收集箱及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集中分类收集,及时清运至垃圾中转站进行处置,餐饮垃圾交有资质的餐厨垃圾处理单位收集处理。

8、配套的垃圾转运站(公厕)加强卫生管理,做好除臭处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9、加强规划区域内的绿化,项目在设计施工中,建筑节能应当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的规定,使用新型环保节能材料,使建筑物节能符合65%的节能要求,执行《银川市关于推行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工作的通知》要求。

10、项目建设单位需强化建设期“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向我局和辖区环保局汇报环保工程建设情况。本项目联络员:吴小红,电话:13239580222

11、必须认真采纳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其它建议。

三、本批复只对报告书中的内容有效,如建设内容、地点、规模等发生改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

四、项目建设的“三同时”环境监察工作由金凤区环保分局负责,并定期向银川市环保局报送环境保护监察报告。项目建成后,需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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