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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环保局

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处分规定

    为坚决制止行业不正之风,坚强党风廉正和职业道德建设,结合政务公开制度的有关规定,为在市环保局系统建立起办事高效、行为规范、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机制,保证环境保护工作在公正、公开的同时,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杜绝行业不正之风的产生,根据我局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执行公务活动,必须两人以上,凡一人单独执行者,执法结果无效并追究指派人责任。

    二、在执行公务中,凡发现个人有“吃、拿、卡、要、报”的现象,情节较轻者,责令其写出检查,并扣发其当月奖金及当月补助津贴;情节较重的,扣发当年奖金,并给以行政纪律处分。

    三、在执行公务中,凡因接受吃请、收物、娱乐,影响正常公务或受到举报、造成影响者,扣发当年奖金,当年不能评为合格公务人员,并视情节给以行政纪律处分。

    四、在履行公务活动中,个人接受对方钱物、影响正常工作进行的(如更改数据、减免收费等),一律停职检查;并视情节给以调换岗位、扣发全年奖金的处分,当年不能评为合格公务员。情节重的,给以行政纪律处分。

    五、在履行公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以行政纪律处分:

    1、项目审批、评审程序不合理、合法,造成决策失误、选址不当,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2、没有依法征收排污费,出现乱收费、乱罚款的问题;

    3、执法不利,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没有查处;

    4、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言代法、以罚代法的问题;

    5、职业道德问题严重,发生突出有损环保形象的人和事。

    6、在履行公务活动中,个人以单位名义给对方推销环保产品和环保治理技术的,一经发现,即停职检查,并视情节给以行政纪律处分。

    7、其它不按市环保局政务公开制度规定履行公务的,执行本局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制度规定。

    八、共产党员凡在公务活动中违犯规定者,除以上处分外,要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执行。

    九、助理监理员亦按此规定执行。助监员搞行业不正之风情节严重或教育后履犯的,予以辞退。

    十、科以上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的处分由局党组决定;科以下干部职工违反规定的处分,由基层单位和科室,提出意见,报局党组决定。

    十一、局纪检组具体检查监督全局纠风工作。各党支部纪检委员对各本部门的单位纠风违纪情况具体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