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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3096-93

代替
GB 3096-82
GB 11339-89

城 市 区 域 环 境 噪 声 标 准

Standard of environmental noise of urban area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而制订。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引用标准

GB/T 1462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3.标准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类别   昼间    夜间

  0类   50分贝  40分贝

  1类   55分贝  45分贝

  2类   60分贝  50分贝

  3类   65分贝  55分贝

  4类   70分贝  55分贝

4.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4.1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4.2 1类标准适用于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4.3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4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5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 河航道两侧区。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 (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5.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

6.区域及时间的划定

6.1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6.2 本标准昼间、夜间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7.监测方法

按GB/T 14623 执行。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郭秀兰、孙家麒、陈光华、赵仁兴。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3-09-07批准,1994-03-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