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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环保局 银川市经贸委 银川市规土局
文件 银川市工商局 银川市公安局 银川市建设局 关于限期拆迁银川市西夏区沿山公路套门沟 附近石灰窑、沥青拌和厂的通知 各有关石灰窑、沥青拌和厂: 根据银政发(2003)85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沿山公路套门沟附近石灰窑和沥青拌和厂限期拆迁的决定》精神,银川市环保局、经贸委、规土局、工商局、公安局、建设局决定对西夏区沿山公路套门沟附近的15家石灰窑和银川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所属的沥青拌和厂(具体名单附后)进行限期拆迁,现将拆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川市西夏区沿山公路套门沟附近的15家石灰厂因环境污染严重,并属1999年底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条和国家经贸委第6号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第一批)的规定,必须予以拆除;银川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公司所属的沥青拌和厂因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立项、土地规划等审批手续,厂址位于沿山公路路边,不符合银川市的整体规划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各沥青拌和厂必须按规定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未按期验收的,则必须进行搬迁,另选厂址进行建设。 二、银川市工商局立即注销限期拆迁石灰窑的营业执照;银川市环保局、经贸委负责组织石灰窑、沥青拌和厂的拆迁工作;银川市规土局负责石灰窑、沥青拌和厂所属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银川市公安局协助上述有关部门进行拆迁工作。 三、限期自行拆迁阶段 1、所有石灰窑限期5月30日前自行拆除。 2、所有沥青拌和厂限期6月30日前完成验收。 四、强制拆迁阶段 1、5月30日—6月10日,对拒不拆迁的石灰窑,银川市环保局、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将组织强制拆除。 2、7月1日—15日,对未按期完成验收的沥青拌和厂,银川市环保局、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将进行强制搬迁。 五、拆迁的石灰窑、沥青拌和厂的重新选址、工艺选择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履行正常的审批手续。环保、经贸、规土、工商等部门将予以积极支持。 银川市环保局 银川市经贸委 银川市规土局 银川市工商局 银川市公安局 银川市建设局 二00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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